GB 7956.3—2014《消防車 第3部分:泡沫消防車》
GB 7956.3—2014《消防車 第3部分:泡沫消防車》
- 作者:湖北江南專用特種汽車有限公司
- 發布時間:22-02-10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14年第21號公告批準發布GB 7956《消防車》系列**標準的**批3項標準,分別是:
GB 7956.1—2014《消防車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 7956.2—2014《消防車 第2部分:水罐消防車》;
GB 7956.3—2014《消防車 第3部分:泡沫消防車》
這三項標準均為強制性**標準,將于2015年7月1日起實施,此系列標準的其他部分也將陸續發布。
1、范圍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泡沫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泡沫消防車。本部分不適用于壓縮空氣泡沫消防車和高倍泡沫消防車。
2、術語和定義
泡沫消防車foam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裝備車用消防泵、水罐、泡沫液罐和水-泡沫液混合設備的消防車。
[GB 7956.1-2014,定義3.1.3]
泡沫比例混合器 foam proportioner
通過負壓或正壓供給泡沫液,使泡沫液和水按一定比例混合的裝置。
車用泡沫系統 foam system
將泡沫液、水與空氣充分混合產生泡沫實施滅火的系統,由安裝在消防車上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或噴射裝置、專用組件(如泡沫液罐、泡沫液泵)及管路等組成。
4、技術要求—— 4.2 整車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燃油箱容量應滿足泡沫車行駛100 km后在消防車額定流量和出口壓力下連續工作2 h。(為了保證消防車的連續工作時間,并通過調研征求消防**和消防車生產廠家的意見,對消防車的燃油箱容容量提出了符合實際實戰應用的要求)
4.2.1.2 主操作面板區域離地1.2 m以上不應有大于65 mm的出水口。(考慮到消防車操作人員的安全,對主操作面板區域的出水口規格進行了限制)
4.2.1.3泡沫車應有手控發動機轉速**器,**器操作機構便于操作,并能保持穩定的發動機轉速,操作人員在消防泵操作處應能看清所有壓力顯示裝置、消防泵轉速表以及其它指示器。(應做到順暢“無級”調速)
4.2.1.4 泡沫車各自動**機構應有手動應急措施。(電控操作系統故障后的應急備份操作)
4.2.1.5 操作面板上消防泵出口和進口壓力表聯接處應提供測試用連接管,接口規格為M 10×1.5 mm的外螺紋,螺紋長度不小于15 mm,接口位置應便于外接壓力表的安裝,并標注標識。(考慮到目前檢驗時因測試接口規格不通用,在連接測試管路是造成浪費時間和人力
4.2.2 操作說明和標識
4.2.2.1 操作說明和標識應包括以下內容:
——消防泵額定流量和出口壓力數值及操作說明;
——選用泡沫的類別(適用時)及混合比;
——消防泵出口壓力顯示(精度不低于2.5級);
——消防泵進口壓力顯示(精度不低于2.5級);
——消防泵轉速顯示及累計工作時間顯示;
——水罐和泡沫液罐的液位顯示;
——發動機水溫顯示;
——發動機機油溫度顯示;
——儀表板照明燈和開關;
——緊急停止按鈕;
——沖洗標識和開關位置;
——面板上儀表及開關的用途說明牌。
4.3 底盤改制要求
4.3.1 泡沫車的底盤改制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3.2 當罐體直接安裝在底盤上時,應保證罐體與底盤彈性聯接且不與底盤直接接觸。(防止罐體與底盤之間的聯接方式造成車輛在振動情況下,罐體或底盤有損害)
4.4消防水力系統要求
4.4.1 消防泵
4.4.1.1 選用的車用消防泵(以下簡稱消防泵)應符合GB 6245-2006 的相關規定。
4.4.1.2 消防泵放余水裝置應操作方便,并應直接將余水排出車外。
4.4.1.3 消防泵與發動機功率匹配應:
----消防泵額定工況的軸功率與發動機額定功率之比:汽油機不應大于55%;柴油機不應大于60%;(提高車輛功率儲備,以發動機出廠標定額定功率和消防泵試驗額定工況為基準)
----取力器的增速比不大于1.5。(保證連續運轉取力器的可靠性)
4.4.2 消防管路
4.4.2.1 一般要求
4.4.2.1.1 所有消防管路應采用耐腐蝕材料或采取防腐蝕措施。
4.4.2.1.2 管路布置應便于消防泵及傳動機構的維護和保養。
4.4.2.1.3 消防管路應用不同顏色區分,消防泵進水管路及水罐**消防泵的輸水管路應為GB/T 3181規定的G05深綠色,泡沫罐與泡沫液泵或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輸液管路應為GB/T 3181規定的Y08深黃色,消防泵出水管路應為GB/T 3181規定的R03大紅色。(便于泡沫車的管路的維護和保養及管路的區分,標準規定了消防管路采用不同的顏色)
4.4.2.3 消防泵出水管路
4.4.2.3.1 出水管路的通徑和數量應保證泡沫車在額定工況下的出水流量。
4.4.2.3.2 出水管路**處應保證45 s內能夠放盡出水管路內的余水,放余水應便于操作。
4.4.2.3.3 出水口**離地高度大于1.2 m時,出水口應向下傾斜,且離操作踏板上平面的高度應不大于1.2 m。(考慮到水帶接放的便利性,以及操作人員的安全)
4.4.2.3.4 出水管路應安裝可關閉出水管路和消防泵連接的止回閥。
4.4.2.3.5 出水管路應經靜水壓密封試驗,試驗壓力為出水管路承受的**工作壓力值的1.1倍。試驗后,管路及各連接處不應出現滲漏。
4.4.2.4 水罐**消防泵的輸水管路
4.4.2.4.1 水罐**消防泵的輸水管路上應設置閥門且操作方便,泡沫車額定流量大于60 L/s時不應采用手動開啟。
4.4.2.4.2 當水罐內輸水管路的進口設置在排污孔鄰近部位時,應保證污物不進入消防泵內。
4.4.2.4.3 輸水管路進口應設置濾網,并應滿足泡沫車額定工況要求。
4.4.2.4.4 額定流量不大于100 L/s的泡沫車,水罐**消防泵的輸水管路應能保證抽取罐容量90%以上的水,額定流量大于100 L/s的泡沫車,水罐**消防泵的輸水管路應能保證抽取罐容量85%以上的水。(考慮罐體內水的可利用程度)
4.4.2.5 泡沫罐**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輸液管路
4.4.2.5.1 泡沫罐**泡沫液泵或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輸液管路應能抽取罐容量95%以上的泡沫液。
4.4.2.5.2 泡沫罐輸液管路通徑應滿足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流量要求,并在大氣壓力為101 kPa下,承受85 kPa真空度5 min,不應有滲漏和肉眼可見的變形。泡沫液輸液管路進口應裝有濾網。
4.4.3 水罐和泡沫液罐
4.4.3.1 罐體要求
4.4.3.1.1 泡沫車罐容積大于或等于12 m3時,容積誤差不應超過±2%;容積小于12 m3且不小于1 m3時,每減少1 m3,其誤差**值增加0.1%,容積小于1 m3時,容積誤差不應超過10%。
4.4.3.1.2 罐體和閥門應采用防腐材料或經過防腐處理。
4.4.3.1.3 罐容積超過2 m3,罐內應設防蕩板,罐容積超過3 m3,罐內應設縱向防蕩板,防蕩板隔出的單腔容積不應大于2 m3。(保證在使用過程中的運行安全)
4.4.3.1.4 容積大于1 m3的罐頂部應設置可供人員進出的人孔及人孔蓋,人孔直徑不小于0.4 m。水罐人孔蓋在罐內壓力超過0.1 MPa時可自動卸壓。
4.4.3.1.5 水罐和泡沫液罐**處應設置排污孔,排出的淤物不應接觸車身或底盤零部件。
4.4.3.1.6 水罐和泡沫液罐應設置液位或液量的指示裝置。
4.4.3.1.7 水罐和泡沫液罐應能承受0.1 MPa 的靜水壓力。經0.1 MPa 靜水壓強度試驗,罐體兩側面不應出現明顯殘余變形,相連接的管道、閥門均不許有滲漏。(考慮到消防車在接力供水時后車需要對前車的水罐供水,可能造成前車水罐內形成一定的壓力,因此提出本條對水罐的強度進行限定)
4.4.3.1.8 泡沫液罐應設置呼吸口,呼吸口應保證正常輸送泡沫液。
4.4.3.2 注液裝置
4.4.3.2.1 消防泵**水罐的注水管路應設置閥門,閥門應方便操作。注水管路通徑不應小于65 mm,管路中不應有積水。
4.4.3.2.2 從車輛外部向水罐注水的管路通徑不應小于65 mm,管路應保證罐內水不會倒流,管路中不應有積水。注水口應加防護蓋。
4.4.3.2.3 泡沫液泵**泡沫液罐間的注液管路應設置不銹鋼閥門,閥門應便于操作。注液管路應采用壁厚不小于1.5 mm的不銹鋼管,通徑不小于40 mm。
4.4.3.2.4 泡沫罐注液口應有保護蓋。
4.4.3.3 溢水裝置
應在水罐內設置通大氣的溢水管路,溢水管路直徑不小于水罐與消防泵間輸水管路直徑的30%。溢水管路應高出罐頂。
4.4.4 車用泡沫系統
4.4.4.1 車用泡沫系統一般要求
4.4.4.1.1 泡沫炮或泡沫/水兩用炮、泡沫液泵和泡沫比例混合器的過流表面應使用抗泡沫液腐蝕的材料或涂層。
4.4.4.1.2 車用泡沫系統應設沖洗裝置,沖洗裝置應避免在沖洗過程中水流回泡沫液罐或水罐。
4.4.4.1.3 車用泡沫系統應有外吸泡沫液接口和聯接軟管,二者的拆裝應方便。
4.4.4.1.4 在車用泡沫系統中應設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罐的措施。
4.4.4.1.5 車用泡沫系統在以系統**工作壓力和**流量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不應有滲漏現象。
4.4.4.1.6 車用泡沫系統的混合比精度應符合表1要求。
4.4.4.2 泡沫比例混合器
4.4.4.2.1 標志牌
泡沫比例混合器應設置有下列內容的**性標志牌:
——產品名稱與型號;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流量與進口壓力范圍;
——適用的消防泵流量與壓力范圍;
——混合比;
——泡沫液類型;
——生產企業名稱;
——生產日期。
4.4.4.2.5 負壓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4.4.4.2.5.1 在大氣壓力為101 kPa下,負壓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在85 kPa真空度條件下,1 min內真空度的降低數值應不大于0.5 kPa。
4.4.4.2.5.2 負壓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進、出口的壓力差應不大于進口工作壓力的35%。(過流性能)
4.4.4.2.6 正壓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4.4.4.2.6.1 正壓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泵應符合GB 6245-2006第7章的規定。
4.4.4.2.6.2 泡沫液泵的動力源和驅動裝置應能保證供泡沫液泵正常工作。
4.4.4.2.6.3 泡沫液泵的工作壓力和流量應與比例混合器的工作壓力和流量范圍相適應。
4.4.4.2.6.4 泡沫液泵應設有泄壓閥,泄壓閥在供泡沫液泵**工作壓力的1.1~1.5倍范圍內能自動泄壓。
4.4.4.2.6.5 當泡沫罐內液體剩余量達到標稱容量的4%~6%范圍內時,泡沫液泵應能自動停機。(保護泡沫液泵的工作,防止空轉損壞)
4.4.4.3 消防炮
4.4.4.3.1 泡沫車配備的泡沫炮或泡沫/水兩用炮噴射性能應符合GB 19156的規定。
4.4.4.3.2消防炮裝車后,俯角不應小于7°。(考慮到消防炮裝車后俯角受安裝位置影響,但應滿足**小7゜)
4.4.4.3.3 車頂炮的進水管路應設置**啟閉的閥門。
4.4.4.3.4 車頂炮應有鎖緊機構和支撐機構,車前炮應有鎖緊機構,鎖緊機構能夠在消防炮噴射時將炮鎖止在任何俯仰和回轉角度,支撐機構在泡沫車行駛時能夠可靠支撐消防炮。
4.4.4.3.5 消防炮為無線遙控時,消防炮的遙控信號不應對消防車其他**系統和通訊系統的工作造成干擾。
4.4.5 泡沫車**真空度及密封性
在大氣壓力為101 kPa下,消防車引水裝置所能形成的**真空度應不小于85 kPa。引水系統的密封性在**真空度條件下,1 min內真空度的降低數值應不大于2.6 kPa。
4.4.6 引水時間、**吸深時泵的性能要求
4.4.6.1 在大氣壓力101 kPa、水溫20 ℃下時,泡沫車的**吸深不應小于7 m。引水時間應符合表2的要求。 (根據調研情況調整了引水時間) 4.4.6.2 在**吸深時,消防泵的流量和出口壓力應滿足表3的規定。
4.4.7 泡沫車連續運轉要求
泡沫車6 h連續運轉試驗應符合以下要求:(考慮到實戰中消防車連續運轉的可靠性,根據上會討論結果,將連續運轉試驗的運轉時間從4h提高到了6h。)
——在連續運轉試驗過程中,發動機轉速不應超過發動機的額定轉速;
——發動機無異響、過度振動、漏水、漏油、漏氣等異常現象;
——發動機出水溫度小于90 ℃;
——發動機機油溫度小于95 ℃;
——變速器及功率輸出裝置的潤滑油溫度應小于100 ℃;
——功率輸出裝置的輸出軸軸承座溫度應小于100 ℃。
4.4.8 泡沫車超負荷運轉要求
進行超負荷運轉試驗,發動機和消防泵應工作正常,無過度振動、漏油等現象。
4.5 儀器、儀表
4.5.1 泡沫車的儀器、儀表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6的規定。
4.5.2 泡沫車顯示負壓的真空表應選用壓力真空聯用表。(考慮到耦合接力供水時前車進水管路承受壓力,因此對顯示負壓的真空表進行了要求。)
4.6 器材擺放、固定和配備
4.6.1 器材的擺放和固定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10、5.11的規定。
4.6.2 泡沫車配備的器材、附件應不低于表4的規定。(根據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調研了部分地區消防**的在用泡沫消防車的器材配置狀況,通過整理分析,得到了表4的器材配置清單)
服務承諾:產品銷售后一年或3萬公里免費維修,有故障均可到各地方維修服務站維修,超過一年,只收取配件費,價格低于市場價一半。 |